时间:2024/10/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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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公司与剑川县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框架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双方于年6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资金占用费,《框架协议》第八条第6款约定:“在云南某公司已经完成万的工程量之后,剑川县某公司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向云南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承诺向云南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为按每日千分之一进行支付,此资金占用费在同期的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支付”。

由于剑川县某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年2月28日,云南某公司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剑川县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27日作出()云29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云南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后剑川县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3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云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剑川县某公司向云南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9,,.76元、资金占用费14,,.71元(资金占用费自年9月1日起计算至年4月15日)。

判决生效后,剑川县某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直至年9月22日才才履行完原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诉讼请求:

1、判令剑川县某公司支付云南某公司自年4月16日起至年9月2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金额为17,,.4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元、保全保险费10,.54元、律师费12,.00元等均由剑川县某公司承担。希望我所代为应诉,驳回云南某公司的起诉。

经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仔细查看一审、二审判决,认为本案应构成重复诉讼,确定思路后,迅速作出反应,积极应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同时诉讼请求实质上是欲否定前诉中的裁判结果,完全符合重复诉讼的所有要件。

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全部观点,驳回原告云南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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